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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类型分析     被引量:1

The analysis of the important item type of the legal act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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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类型分析

作者:李国强 王潇

第一作者:李国强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116-118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应然形态;

摘要: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能够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笔者针对学界对形式要件类型的不同说法,以历史的视角去分析如何确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类型的应然形态,并基于现代民法强调方式自由之宗旨认为:对于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只要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并且其意思表示足以为外界所客观识别,原则上可采取其意欲的任何形式,法律上不加干涉.从而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基本类型.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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