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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辞职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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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预告辞职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竹莹莹

第一作者:竹莹莹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17-18

中文期刊名:中国劳动

中文关键词:辞职权;适用;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者;用人单位;书面形式;劳动权;有条件;无条件;法定;权利;约定;

摘要: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有条件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无条件辞职权(或称绝对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即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任何理由.笔者认为,无论是30天的预告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是视预告的结果为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皆有一定的道理,但两者都不否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以预告为前置,因此将此法条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称为"预告辞职权"更为合活.

分类号:D922.5[劳动法] 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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