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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取消仲裁裁决之不予执行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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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取消仲裁裁决之不予执行

作者:张元 黄建峰

第一作者:张元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81-82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裁决效力;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缺陷;司法监督权;人民法院;个人权力;国家权力;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权利滥用;实施方式;当事人;国家法;生效;规制;立法;撤销;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关于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 仲裁裁决的效力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阻却仲裁裁决效力的顺利实现。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本质意义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约束,也是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必要规制,它在防止仲裁裁决损害公共利益、杜绝当事人私权利滥用方面起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不予执行和撤销两种具体的实施方式。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D925.7[仲裁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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