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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程序选择权     被引量:13

The Right to Choice of Proceedings in Civi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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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事诉讼中程序选择权

作者:李静

第一作者:李静

机构:[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年份:2005

卷号:27

期号:2

起止页码:20-26

中文期刊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程序选择权;程序主体性原则;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目的;处分权主义;人权保障;诉讼手段;诉讼程序;发展趋势;诉讼成本;实践价值;司法公正;程序效益;立法经验;当事人;义务;法官;律师;

摘要:程序选择权本质上属于程序人权,理论依据为程序人权保障理念、程序主体性原则及处分权主义,内容包括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与对诉讼手段的选择权.程序选择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适应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实现民事诉讼目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程序效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等实践价值.在我国立法中,程序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增设某些程序选择权;明确法官的阐明与告知义务;明确律师的正确建议义务.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F832.4[信贷]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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