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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从音著协诉滚石公司公开表演权纠纷申请再审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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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从音著协诉滚石公司公开表演权纠纷申请再审案说起

作者:于晓白

第一作者:于晓白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年份:2005

期号:1

起止页码:34-37

中文期刊名:中国版权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申请再审;对外文化交流;表演权;2002年4月;2002年6月;纠纷;公开;有限公司;天津市;个人演唱会;文化发展;协议书;约定;被告;

摘要:2002年4月3日,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与香港天星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张学友二零零二年天津演唱会协议书》,约定:由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于2002年6月1日,在天津举办一场“张学友个人演唱会”,演唱会的费用为185万元港币(税后),由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负担。后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将演唱会授权给天津市滚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投资总承办。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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