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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能力的本质     被引量:68

On Essence of Capacity of Civi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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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权利能力的本质

作者:李永军

第一作者:李永军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年份:2005

期号:2

起止页码:40-50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权利能力;事物发展;学术空间;人格权制度;话语权;性存在;学术方法;学术思想;制度设计;精神实质;我思;文章;权能;

摘要: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般认为,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1]用通俗的话来说,权利能力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我认为,用"归属资格"来解释法人的权利能力更符合其创设的本意.权利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一个人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够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与基础,但不是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G633.21[哲学]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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