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关于社区矫正的推进
作者:翟中东 孙霞
第一作者:翟中东
机构:[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河北,保定,071000;[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馆员,河北,保定,071000;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53-58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
中文关键词: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试点工作;保外就医;公安部;司法部;社会;判处;缓刑;适用;假释;裁定;
摘要: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 (一)关于社区矫正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五种人: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分类号:D926.7[监狱制度与劳动改造制度] 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