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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公司行为所引发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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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设立公司行为所引发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模式

作者:王宪森

第一作者:王宪森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10-1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模式;公司行为;设立过程;交易活动;公司设立;交易合同;个人利益;合同交易;发起人;行为人;主体;归责;

摘要:一个公司的诞生不是瞬间完成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一些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而进行的交易活动就已经发生了。这些交易虽与拟设立的公司相关,但在交易时公司还未成立,公司还不可能成为此类交易的主体,实际交易人(或签约人)往往是设立公司的部分或全体发起人。事实上,在公司设立阶段,也常常会出现一些与所设立公司的利益毫无关系的交易合同。由于这些交易往往是行为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冒用公司之名,所以,此类合同交易当然不能归责于后来成立的公司。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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