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如何界定P2P技术涉及的侵权问题
作者:谭筱清 王璐
第一作者:谭筱清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90-9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P2P技术;侵权问题;NAPSTER公司;2004年8月;2001年2月;界定;法律适用问题;版权侵权案;ST公司;美国联邦;承担责任;音乐作品;唱片公司;合法权利;服务形式;态度改变;法律规定;美国案例;法院;版权人;实质性;侵犯;行为;原告;被告;
摘要:2004年8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肯定了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被告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不应对侵犯原告音像制作组织(METR0-GOLDWYN—MAYER,下称M—G—M)音乐作品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判决。④而该法院2001年2月对美国唱片协会和唱片公司诉NAPSTER版权侵权案的终审裁决是:认定网站构成帮助和替代侵权,要求NAPSTER公司停止侵犯版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上述两个案件均涉及于P2P技术②形式,由于服务形式存在实质性差别,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究竟是美国法院的态度改变,还是法律规定使然?!本文通过对两起美国案例的评析,提出我国对P2P技术涉及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分类号:D923.4[知识产权] TP393.4[国际互联网]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