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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法缺陷     被引量:2

The Legislative Defects of Crime of Irregularities for Favoritism so as not to Remove a Criminal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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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法缺陷

作者:刘志高

第一作者:刘志高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5

卷号:17

期号:1

起止页码:21-23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法缺陷;行政执法人员;“情节严重”;司法实践;罪状;纪检;主体;

摘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罪状中应该去掉"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的规定,其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应改为"纪检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只有这样才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分类号:D924.393[渎职罪]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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