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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被引量:104

The Interest of Property Is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Swind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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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作者:张明楷

第一作者:张明楷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5

卷号:23

期号:3

起止页码:72-82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财产性利益;诈骗罪;对象;罪刑法定原则;返还请求权;类推解释;经济价值;财产损害;债权凭证;具体分析;可能性;妥当性;目的性;财产权;被害人;财物;交付;

摘要: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至于债权凭证、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货款请求权、财物的交付"请求权"、债务的延缓履行是否刑法上的财产性利益,则需要具体分析.

分类号:D924.35[侵犯财产罪] TP311.13[数据库理论与系统]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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