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On the Crime of Forging or Altering State Negotiable Securities
中文题名: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若干问题
第一作者:莫洪宪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05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316-321
中文期刊名: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罪;变造罪;刑法;
摘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流通或者使用为目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伪造、变造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流通或者使用的目的.只有行为人伪造、变造行为实施完毕,并且所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足以以假乱真时,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