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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范围界定及立法问题    

The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Audio-visual Materials and Its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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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视听资料的范围界定及立法问题

作者:向燕

第一作者:向燕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北京100088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91-92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

中文关键词:视听资料;立法问题;范围界定;电子计算机;现代科技手段;证据种类;信息资料;案件真实;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音像资料;电影胶片;证据资料;案件事实;证明;录音带;概念;储存;作为;法庭;纳入;

摘要:在我国,不论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规定于立法之中.关于视听资料的概念,学界一直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视听资料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①;另一方观点认为,视听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反映的声音和形象,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通常包括录音带、录象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唱片、传真资料、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②.笔者认为,我们对视听资料的概念一直界定模糊的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界定目的.划分证据种类的目的,一方面,是将能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资料纳入法庭中可以出示的证据范围;另一方面,是通过划定证据的不同形式,规范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及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特有方式,以利于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并确定其证明力大小.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G255.73[视听资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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