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伪证罪主体问题探讨
作者:周少华 贾清波
第一作者:周少华
机构:[1]西北政法学院;[2]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年份:2005
期号:6
起止页码:44-52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伪证罪;诉讼行为;刑事被害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诉讼地位;主体范围;鉴定人;应当;性质;作证;证人;纳入;
摘要: 记录人不应成为伪证罪的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可以成为伪证罪主体的情形则应当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另外,刑事被害人虽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其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作证性质,应当将其纳入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至于其他各种诉讼当事人及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加人,因其诉讼行为不具有作证的性质,则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D915[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