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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     被引量:38

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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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

作者:周少华

第一作者:周少华

机构:[1]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编审

年份:2005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50-61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刑法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价值目标;人权保障机能;社会保护机能;构成要素;价值内容;《刑法》;法律意义;刑法观念;整体;

摘要: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分类号:D924[刑法] G641[思想政治教育、德育]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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