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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定性——以对第三人责任为中心     被引量:20

On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Civil Liability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False Financial Statements--Taking the Liability to the Third Party as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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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定性——以对第三人责任为中心

作者:彭真明

第一作者:彭真明

机构:[1]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9

年份:2005

期号:3

起止页码:46-53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事责任;财务报告;第三人责任;注册会计师;定性;中心;会计信息;产品责任法;责任问题;因果关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本质差异;侵权责任;责任论;局限性;投资者;归责;作为;

摘要:责任定性是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的核心,它直接涉及到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及因果关系的确定.违约责任论忽视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产品责任论的优点是它能较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具有本质差异,将会计信息作为一种"产品"欠妥当;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定性为侵权责任.

分类号:D923[民法] F275[企业财务管理]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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