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缺失与完善——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 被引量:5
The Defects and Perfection of Corporation Quit Mechanism --Focus on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中文题名:我国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缺失与完善——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
第一作者:熊进光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年份:2005
期号:3
起止页码:81-85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利益保护;市场退出机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自治制度;债权人利益;中心;缺失;破产清算制度;退出市场;主体资格;有效保护;公司终止;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自愿;法律;
摘要:公司市场退出是指公司丧失商事主体资格而退出市场的行为,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作了规定,但欠缺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应通过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终止时的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自治制度,以及确立人民法院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最终地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等途径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F832.3[金融组织、银行]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