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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     被引量:22

On the Commonweal Litigation Intervention by Procucratorial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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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

作者:陈桂明

第一作者:陈桂明

机构:[1]《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年份:2005

卷号:13

期号:3

起止页码:6-8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介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活动;第14条;监督手段;事后监督;宪法地位;宪政体制;诉讼程序;抗诉程序;权力配置;正当性;应当;作为;国家;案件;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至第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受到怀疑.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分类号:D926.3[检察院] 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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