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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立催告抗辩权制度     被引量:1

On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Right of Plea for Interpell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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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应当确立催告抗辩权制度

作者:胡振玲

第一作者:胡振玲

机构:[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05

期号:3

起止页码:33-35

中文期刊名: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催告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

摘要:通过对催告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的比较,可以看出催告抗辩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应借鉴不同国家对催告抗辩权制度的具体立法规定,确立和完善我国的催告抗辩权制度。

分类号:D923.49[其他]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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