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确立催告抗辩权制度 被引量:1
On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Right of Plea for Interpellatio
中文题名:应当确立催告抗辩权制度
作者:胡振玲
第一作者:胡振玲
机构:[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05
期号:3
起止页码:33-35
中文期刊名: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催告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
摘要:通过对催告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的比较,可以看出催告抗辩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应借鉴不同国家对催告抗辩权制度的具体立法规定,确立和完善我国的催告抗辩权制度。
分类号:D923.49[其他]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