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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被引量:17

A Study on the Regulation of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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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作者:蒋大兴

第一作者:蒋大兴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5

期号:3

起止页码:98-107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商事关系;类型化;分工;路径;法律调整机制;商主体;营利目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本质内涵;理论知识;调整对象;营利性;商法;监管者;性行为;消费者;法典化;概念;作为;回避;区分;

摘要: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因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本不由法律调整.从主体类型化的角度理解商事关系的构成,不仅有助于商法理论知识的进化,也有助于我们撩开商法的面纱,现实地对待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困惑和商法法典化的神话.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G222.3[节目制作]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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