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被引量:27
Transfer of Hypothecated Goods--Concurrently Analyzing Notifying Ways of Real Rights of Movables
中文题名: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第一作者:孙鹏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5
卷号:7
期号:2
起止页码:29-34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动产抵押物;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动产抵押权;转让;公示制度;统一性原则;动产所有权;方法选择;抵押权人;解决问题;登记;第三人;公信力;对抗力;不动产;合理性;占有;利益;立法;限制;根源;
摘要: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分类号:D913[民法] F203.9[工商行政管理]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