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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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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作者:陈茂国 雷琼芳

第一作者:陈茂国

机构:[1]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年份:2005

期号:6

起止页码:83-84

中文期刊名:理论界

中文关键词: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公司;订立;适用;司法解释;《合同法》;善意相对人;法定程序;社团法人;经营活动;合同效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行政法规;合理性;可撤销;撤销权;认定;立法;国家;法律;

摘要: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经历演变后倾向于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虽然有其很大的合理性,但该解释也存在着缺陷:应当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归为可撤销合同一类,即给善意相对人一个撤销权;对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司法解释不妨作具体、区别而论.

分类号:D922.4[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F279.241[各种企业经济]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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