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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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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作者:于晓白

第一作者:于晓白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100-103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中国;《著作权法》;法律保护;复制权;

摘要:“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0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4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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