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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被引量:36

Delimitation between Sources of Law and Form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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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作者:周旺生

第一作者:周旺生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5

卷号:11

期号:4

起止页码:122-133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渊源;界分;法治原则;法学流派;表现形态;形成过程;法律学;奥斯汀;中国学;代表法;分野;

摘要:奥斯汀以来的法律学人,虽试图在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之间踩出清晰的路径,却终未获取如意的结局。迄今,无论英美欧陆抑或中国学界,仍然普遍混淆两者的界限,以致把不是法的东西视为法,把未然的法和已然的法、可能的法和正式的法混为一谈,在法律生活中就经常淡化法和非法的边界并由此遁离法治原则。历来法学流派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正表现在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取不同态度方面。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不容混淆,它们本是两种事物,内涵两种价值,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和表现形态。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I206.2[古代文学(~1840年)]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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