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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第四次修宪对民族法制建设的积极影响     被引量:1

Positive Influences of the Fourth Re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n the Building of Legal Systems in Minority Reg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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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第四次修宪对民族法制建设的积极影响

作者:杨临宏 刘宁

第一作者:杨临宏

机构:[1]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2]云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昆明,650091;

年份:2005

期号:2

起止页码:15-18

中文期刊名:广西民族研究

中文关键词:第四次修宪;民族法制建设;积极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个代表”;“三个文明”;时代发展;宪政建设;自治理念;保障人权;协调发展;基本法;宪法;具体化;指导性;意义;作为;修改;阐述;

摘要:第四次修宪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确立了一些新的理念和制度,对于我国的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体化的规定以及援引宪法条文最多的基本法,宪法的这些修改必将对其产生影响.本文从"三个代表"思想、"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和保障人权入宪对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和制度上影响的角度阐述了第四次修宪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指导性意义.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D633[民族工作]

收录:BDHX:【BDHX2004】;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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