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从法律上可保利益到经济可保利益
作者:邢海宝
第一作者:邢海宝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年份:2005
期号:3
起止页码:83-91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法律上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FOB;CFR;
摘要: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根据英国判例法和MIA 1906,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上可保利益.这一原则和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然而,法律上可保利益原则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特别是给FOB、CFR买卖中装船前货物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鉴于此,人们做了摆脱困境的种种尝试,并最终转向经济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是新的经济条件下保险本质的回归.
分类号:D996.1[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