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出资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    

收藏

中文题名: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出资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叶林 王世华

第一作者:叶林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5

期号:6

起止页码:14-1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民事赔偿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瑕疵;出资;国家财政拨款;政府机关;实体法依据;政企合一;地方政府;国有公司;实际利益;自有资金;注册资本;民法通则;国有企业;相关案件;

摘要:在政企合一体制下,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情况相当普遍,这些国有公司经常能够借助主管部门地位、名声等获得某些实际利益和待遇,难免出现一些有失公平的情形。因为政府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往往只有少量自有资金,政府机关创办公司时欠缴注册资本的情况相当普遍。政府机关创办附属国有企业或者公司的主要实体法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试行),程序法依据则是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参考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不能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判决。

分类号:D923[民法] F279.243[各种企业经济]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