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法消灭时效制度比较 被引量:5
Comparison of the Perishing Prescription System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Civil Laws
中文题名:中日民法消灭时效制度比较
作者:董翠香
第一作者:董翠香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5
期号:7
起止页码:132-135
中文期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消灭时效;适用范围;民法;
摘要:中日两国民法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各有所长,日本民法采权利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没有像日本民法那样对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日本民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详细而具体,两国民法规定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各有特色,而时效的延长则是中国民法特有之规定.中国民法典制定时当借鉴日本民法之长,明确规定时效的适用范围,拓宽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空间,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增加规定时效完成的停止,将权利人实施的与起诉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规定为时效中断事由,并废除有关时效延长的规定.
分类号:D908[比较法学]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