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
第一作者:田韶华
机构:[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北石家庄050061
年份:2005
卷号:22
期号:4
起止页码:96-102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损害赔偿;丧失;因果关系;受害人;人的行为;借鉴意义;机会损失;不确定性;赔偿金;赔偿法;法律;证明;适用;剥夺;救济;客体;作为;限制;
摘要:机会丧失理论,在加害人的行为剥夺了受害人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害发生的机会时,这种机会丧失本身应作为损害赔偿的客体得到法律的救济。于此情形,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行为与最终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只需证明加害行为与机会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则需权衡受害人丧失的机会的价值。该理论对我国损害赔偿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机会损失的特点决定了机会丧失理论不能无限制地适用,否则会造成法律不确定性的扩张,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适用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
分类号:D923[民法] C913.6[中、老年人问题]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