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探析
作者:韩朝炜
第一作者:韩朝炜
机构:[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5
期号:7
起止页码:89-90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债务人;次债务人;仲裁协议;
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对于具体案件来说,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一规定应当属于上述何种形态的地域管辖呢?若是一般地域管辖,则在适用时优先考虑专属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若是特殊地域管辖,则可排除适用其他特殊地域管辖,但不能排除专属管辖;若是专属管辖,则可以排除各种地域管辖。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