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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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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探析

作者:韩朝炜

第一作者:韩朝炜

机构:[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5

期号:7

起止页码:89-90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债务人;次债务人;仲裁协议;

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对于具体案件来说,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一规定应当属于上述何种形态的地域管辖呢?若是一般地域管辖,则在适用时优先考虑专属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若是特殊地域管辖,则可排除适用其他特殊地域管辖,但不能排除专属管辖;若是专属管辖,则可以排除各种地域管辖。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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