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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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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作者:赖早兴

第一作者:赖早兴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50-52

中文期刊名:求索

中文关键词:刑法;犯罪行为;被害人;社会秩序;刑罚方法;损害赔偿;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犯罪分子;司法实践;犯罪者;判处;法院;

摘要:犯罪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或多或少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看,被害人并不能从犯罪者受到刑罚惩罚中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为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刑法第36、37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处或责令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但学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性质、范围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争议较大,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澄清。

分类号:D924[刑法] 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76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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