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作者:赖早兴
第一作者:赖早兴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50-52
中文期刊名:求索
中文关键词:刑法;犯罪行为;被害人;社会秩序;刑罚方法;损害赔偿;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犯罪分子;司法实践;犯罪者;判处;法院;
摘要:犯罪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或多或少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看,被害人并不能从犯罪者受到刑罚惩罚中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为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刑法第36、37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处或责令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但学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性质、范围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争议较大,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澄清。
分类号:D924[刑法] 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76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