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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2

Legislation Options Regarding Contract's Effectivenes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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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

作者:宁红丽

第一作者:宁红丽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年份:2005

期号:4

起止页码:50-57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契约;立法选择;效力;利用效率;交易成本;价值判断;法律体系;交易安全;制度设计;第三人;类价值;不动产;物权法;遵循;过失;善意;恶意;

摘要:在对分管契约进行制度设计时应遵循增进共有物利用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以及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等价值判断.基于此类价值,不动产分管契约经登记后能发生约束第三人的效力,动产分管契约只能约束恶意或善意有过失的第三人.我国既存物权法草案关于分管契约效力的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F270[企业经济理论和方法]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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