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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益诉讼案件     被引量:40

The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 should Take Part into the Litigation Related with Public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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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陈桂明

第一作者:陈桂明

机构:[1]《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年份:2005

期号:07S

起止页码:22-23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中国;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之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一直受到怀疑.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26.3[检察院]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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