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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返还——与日本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为视角    

Can't be returned in terms of what article 58th of 'Contract law' Stipul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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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返还——与日本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为视角

作者:赵莉

第一作者:赵莉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年份:2005

期号:1

起止页码:161-165

中文期刊名:金陵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第58条;日本;法学比较;中国;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民法;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合同制度作为民事领域的一种重要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发展.传统的合同法理治和合同立法在许多方面遭遇挑战.第三人利益保护作为现代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渐受到各国学界和立法者的重视.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在系统阐释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虚伪表示无效的对抗效力)和第96条第3款(欺诈强迫可撤销的对抗效力)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深入探讨在合同无效及可撤销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此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D931.33[法律]

收录:内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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