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信义义务与注意义务——加拿大最高法院“Peoples Department Stores Inc.(Trustee of)v.Wise”案述评 被引量:19
The Case of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Indexed as Peoples Department Stores Inc. (Trustee of) v. Wise
中文题名: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信义义务与注意义务——加拿大最高法院“Peoples Department Stores Inc.(Trustee of)v.Wise”案述评
第一作者:房绍坤
机构:[1]烟台大学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2]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师
年份:2005
卷号:27
期号:4
起止页码:503-512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公司董事;公司债权人;信义义务;注意义务;“Peoples;Department;Stores;Inc.(Trustee;of)v.Wise”案;合同责任;《公司法》;
摘要:在本案中,初审法院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认为公司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公司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本案被告董事并未违反任何义务.最终,终审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澄清了业界所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即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不论是与加拿大以前的法律相比,还是与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该判决都赋予了公司债权人更加广泛的潜在权利.最为重要的是,该判决未将公司债权人的此等权利与"公司濒临破产"这一要件事实联结在一起.此外,该判决还明确了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总是负有注意义务这一重要公司法规则.
分类号:D913[民法] D971.13[法律]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