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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     被引量:11

On Judge as the Natural Subject of Explication in Crimina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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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法官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

作者:刘守芬 房树新

第一作者:刘守芬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5

卷号:45

期号:3

起止页码:36-41

中文期刊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法解释;应然主体;法官解释;

摘要:刑法适用的生命在于解释.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客观上对刑法解释的需求更为紧迫.基于世界各国通行的观点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视点主要放在审判领域内的刑法解释,提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是法官,并分别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刑法思想的客观说,以及社会发展变化和成文法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加以探讨,进而完善我国刑法解释,对促进我国的刑法建设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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