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 被引量:17
On the Contractual of the Contract of the Government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中文题名: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
作者:邢鸿飞
第一作者:邢鸿飞
机构:[1]河海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南京210098
年份:2005
期号:9
起止页码:74-77
中文期刊名:南京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平等性;一致性;互选性和妥协性;公开性和竞争性;
摘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的争论,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政府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行政行为,首先具有行政性,而它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契约性或合同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是私法契约的内在规定性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互选性和妥协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缔结过程中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契约性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并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更为准确的定性.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