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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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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作者:崔艳蕾 田韶华

第一作者:崔艳蕾

机构:[1]河北经贸大学;[2]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8

期号:26

起止页码:119-120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

中文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过错推定原则;国家赔偿责任;资金不足;直接损失;行政行为;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登记行为;保险公司;问题;投保;结合;拨款;

摘要: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错误登记发生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并应当结合国家拨款与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同时由登记机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分类号:D90-052[法律社会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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