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追究破坏环境者的刑事责任
作者:张一粟
第一作者:张一粟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年份:2007
期号:1
起止页码:64-65
中文期刊名:绿叶
摘要:《刑法》第3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