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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破坏环境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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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追究破坏环境者的刑事责任

作者:张一粟

第一作者:张一粟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年份:2007

期号:1

起止页码:64-65

中文期刊名:绿叶

摘要:《刑法》第3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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