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近代民事主体形成的条件与成因
作者:杨振山 孙毅
第一作者:杨振山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1]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2]
年份:2005
卷号:23
期号:4
起止页码:110-122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近代;民事主体;民法;平等观念;平等关系;劳动力;私人性;中国;
摘要:近代民事主体理念超越了具体平等而实现于抽象平等.没有平等观念就没有抽象平等,没有抽象平等也就没有近代民事主体."平等主体"从根本上反映了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经济存在形式.近代民事主体理论形成的基础就是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和契约工具的利用.契约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工具.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内在理论前提.民法中劳动力私人性的法律表现形态是随着劳动力价值的提升而展开的.保障劳动力私人性就是在维护民法的主体制度,其中,宪政的保障作用是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
分类号:D923[民法] D929.5[中国法制史]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42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