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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期间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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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查封期间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效力

作者:谭筱清

第一作者:谭筱清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5

期号:8

起止页码:34-37

中文期刊名:中华商标

中文关键词:商标查封;禁止力范围;法律效力;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中国;《商标法》;商标拍卖;

摘要:香雪海公司属电冰箱、冰柜行业的著名企业,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香雪海家电产品连续多次荣获了各种荣誉和奖励。该公司拥有“香雪海”文字与图案组合、注册号分别为326679号、1359318号和119660号三个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因原香雪海电冰箱厂拖欠嘉兴加西贝拉公司450余万元货款,2001年8月9日嘉兴市中级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对香雪海公司所有的涉案商标进行查封的裁定书,明确规定: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进行出让、转让、质押等处分。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07294);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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