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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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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浅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

作者:廖华 朱汉卿

第一作者:廖华

机构:[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2]武汉大学环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3]襄樊学院政法系教师;[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年份:2005

期号:1

起止页码:21-23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制

中文关键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可诉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处分权;不予受理行为;中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只对复议前置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选择复议的事项,则不可以起诉。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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