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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性制裁弥补实体性制裁之不足     被引量:12

Using the Procedural Sanctions to Eliminate the Limitation of the Substantial Sa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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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程序性制裁弥补实体性制裁之不足

作者:黄士元

第一作者:黄士元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5

卷号:20

期号:5

起止页码:11-15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刑讯逼供;实体性制裁;程序性制裁;

摘要:为了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我国确立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处分、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在内的多种直接对刑讯者本人进行实体性处罚的制裁措施.现阶段,众多因素限制了这些实体制裁措施效用的有效发挥.其中部分因素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诉讼制度变革予以消除,但是这些变革都较为重大,何时实现乃至能否实现都还是个问题,而部分因素则不可能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消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机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程序性制裁能发挥效用,并与实体性制裁互相配合,以抑制刑讯的发生.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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