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分析——兼评《刑法》第196条第3款 被引量:10
The Qualitative Analysis of"Stealing Credit Card and Using It"--A Comment about the Paragraph 3 of Article 196 of Criminal Law
中文题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分析——兼评《刑法》第196条第3款
作者:马长生 王珂
第一作者:马长生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05
卷号:20
期号:5
起止页码:113-118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摘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的问题.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的定性并不妥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由此,应改变<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的拟制规定为注意规定.
分类号:D924.11[犯罪]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