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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ADR论纲     被引量:9

Discussion on the Kernel of Administrative 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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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性ADR论纲

作者:徐卫

第一作者:徐卫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年份:2005

卷号:7

期号:4

起止页码:58-63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性ADR;存在逻辑;法律机能;基本原则;

摘要:行政性ADR是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机制,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逻辑支撑:诉讼救济的不足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空间;权力分立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为其提供了可能性基础;本身固有的资源优势使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行政性ADR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和意义,它有实现正义、维护秩序和政策形成的法律机能.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ADR应注意贯彻以下几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及时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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