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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以刑事诉讼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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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以刑事诉讼为中心

作者:奚玮 吴小军

第一作者:奚玮

机构:[1]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0;[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128-132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法官庭外调查;证据制度;刑事诉讼;

摘要: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分类号:DF73[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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