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争点新诠 被引量:1
On Crime of Forging and Altering Official Documents and Certificates
中文题名: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争点新诠
第一作者:熊永明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江西南昌330047
年份:2005
卷号:36
期号:5
起止页码:36-40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文书证据机能说;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摘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侵犯客体是文书的证据机能.公文书和私文书的界限在于文书是否出自于公务人员职务上的制作,并且是否具有证据机能.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据罪的伪造、变造包括有形伪造、有形变造和无形伪造、无形变造两种形式.该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以行使为目的'的主观目的限定.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