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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政府救助义务     被引量:15

The government's obligation of relief in harmonious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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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和谐社会的政府救助义务

作者:孔繁华

第一作者:孔繁华

机构:[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2]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年份:2005

期号:9

起止页码:12-14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政府救助;行政救助;最低生活保障;

摘要:和谐社会应有完善的自我保障机制,政府的救助义务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政府对贫困公民的救助义务是生存权原则对行政主体提出的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需要.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肩负着宏观管理和微观保障的职能.政府的救助行为按利益实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救助和间接救助两种形式,直接救助形式包括发放现金、给付实物、收容救助,间接救助形式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救的形式.

分类号:D24[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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