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 被引量:13
On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Scope and Imputation Policy of Substantive Acts
中文题名: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
第一作者:周铭川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14-20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实行行为;归责原则;过失犯;不作为犯;因果归责;实行行为;归责原则;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法益侵害;独立教唆犯;特殊情形;间接正犯;补充原则;
摘要: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性的定型性行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是指责任与实行行为同在.但并非所有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实行行为.在预备犯、独立教唆犯、过失犯、原因自由行为、间接正犯等特殊情形中,都没有实行行为.这就需要对归责原则进行修正,而以因果归责原则为补充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其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就可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分类号:D924.11[犯罪] 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