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 被引量:30
The Encouragement of Blaming Supervision Negligence and Its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中文题名: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
第一作者:李兰英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5
期号:5
起止页码:21-25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被监督者;过失责任;司法认定;从属关系;业务过失;实质问题;危害结果;过失行为;从业人员;
摘要:一、监督过失的概念及提倡的可行性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 监督过失的理论最早由日本等国的学者提出.其含义是指二个以上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人,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由于监督者的懈怠疏忽而使被监督者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犯罪,相应地追究监督者过失责任.从分类上讲,监督过失属于业务过失中的一种,它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当从业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时候,处于领导、监督、管理地位的人员是否应当对此负刑事责任.
分类号:D923[民法] G219.2[中国]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